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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第二章

时间:2020-04-26 15:08:44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浙江成考网小编整理了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第二章,仅供参考,感兴趣的考生可以参考一下复习备考。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

(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2(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

(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别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其具有如下特征:考易网校

(1)客观性。

(2)联系性。

(3)法律性。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

(1)事件

(2)行为

(3)事实构成

 

以上是关于2020年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考生如果想获取更多关于成人高考学历的相关资讯如考试时间、报考条件、备考知识、相关新闻等,敬请关注“浙江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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