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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之必看知识点(5)

时间:2023-11-17 09:58:49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题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按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

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身份权(核心是身份)就是亲属地位的法律化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和姻亲

(二)亲系(直系和旁系)、行辈(长辈,平辈和晚辈)与亲等(我国用代数表示,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为两代)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三、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行为性质为身份法律行为,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的特殊有效条件

(三)结婚条件

(四)事实婚姻:1994 年之前具有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

(五)无效婚姻: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不到法定婚龄

(六)可撤销婚姻:胁迫

四、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间的抚养: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3,夫妻间的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离婚

(一)概念: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属法律行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进行

(三)登记离婚

1,概念: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共识,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2,条件: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合法的离婚协议书

3,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四)诉讼离婚

1,概念:是夫妻双方一方基于法定的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

2,适用情形: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婚姻,不是国内登记的夫妻

3,程序:调解,判决(15 天内不上诉的有效力),上诉(审理完毕后,原告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

4,法定理由:重婚同居的,虐待遗弃的,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感情不和分居 2 年的,其他

5,限制性规定:现役军人的限制,男方的限制(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终止妊娠6 个月之内不得,女方提出可以)

6,法律后果:身份上的后果,财产上的后果,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六、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有继承权,且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互相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收养

(一)概念: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的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只能发生在非直系亲属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要式行为,是可以解除的民事行为

(三)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四)可以收养孩子的人:收养人年满 30 岁,无子女,有抚养能力,身体健康,只能收养1 名子女(残障儿童不受此限)

(五)可以被收养的人:不满 14 岁的孤儿,不满 14 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 14 岁的父母无力抚养的

(六)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七)无效的收养行为: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和公益,不符合法定的方式

(八)收养关系的解除: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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