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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第六章(1)

时间:2020-04-27 18:05:27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浙江成考网小编整理了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第六章,仅供参考,感兴趣的考生可以参考一下复习备考。

第六章物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

分。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更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为适当的动产。

2.抵押权的设定3.抵押权的效力

(1)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2)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效力;

(4)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以上是关于2020年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考生如果想获取更多关于成人高考学历的相关资讯如考试时间、报考条件、备考知识、相关新闻等,敬请关注“浙江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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