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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第七章(2)

时间:2020-04-28 16:02:08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浙江成考网小编整理了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第六章,仅供参考,感兴趣的考生可以参考一下复习备考。

第七章债权

四、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在物权章论及。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人不能充当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的设立须经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故保证的设立多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连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证明主合同成立: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定金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充抵价款和返还:定金是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债。主债履行后,从债也随之消灭。定金的债务由此转化成定金返还请求权。给付定金的一方可请求接受定金方返还定金,或以定金充抵价款。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债的消灭:

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其他情况。

六、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1)管理他人的事务。

(2)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4.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①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务应不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③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②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

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清偿必要的债务。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以上是关于2020年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考生如果想获取更多关于成人高考学历的相关资讯如考试时间、报考条件、备考知识、相关新闻等,敬请关注“浙江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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