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三)
浙江成考网给各位同学带来了2024年浙江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三)的内容。同学们可以认真阅读仔细练习!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通过。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也要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
①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②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③监督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的义务有:
①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③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④交易禁止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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