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考民法学课程第三章指导资料(2)
第三章:自然人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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