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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成考民法学课程第三章指导资料(3)

时间:2020-03-24 16:08:59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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