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成(继)教院等(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等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招生计划
(一)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招生专业,编制确定招生专业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外语语种、专业加试要求、校外教学点(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同意后,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网址:www.zjzs.net)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后不得改变;第二阶段,招生院校严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确定的招生规模,结合本校教学、生源等实际情况,按公布的专业目录编制专业招生计划。上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完成率较低的高校,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增加。
(二)招生院校要严格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教学质量为核心、办学条件为基础、社会需求为导向,做好招生区域和专业结构的调整,在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编制专业计划。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严格控制全日制脱产学习的招生规模,适当控制本科高校专科层次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省重点建设高校招生计划。
(三)招生计划要以业余学习形式为主,业余形式招生计划不得安排跨省招生,培养地点须在学校所在地。普通高校不得安排脱产形式招生计划,独立设置成人高校的脱产学习计划要根据具体行业需求合理确定。函授学习形式招生计划只能在已经按规定履行过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登记手续,并经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安排。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审核备案。高中起点本科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本科计划的15%。
(四)继续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招生计划。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管理等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在网上进行。各成人高校必须在网上系统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招生的分专业计划),并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将今年的招生计划报教育部、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正式纳入国家和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五)招生院校分专业招生计划须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向社会公布的院校和专业不得招生;未经批准,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或减计划招生。
三、报名
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2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2〕70号)执行。因2022年全国成人高考时间调整,网上志愿确认时间调整为11月28日至12月2日。考试结束后,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成人高校招生报名系统确认志愿。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一类:专升本
1.哲学、文学、历史学、中医学类、中药学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2.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3.工学、理学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除外):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
4.经济学、管理学、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中药学类除外):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
5.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6.教育学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7.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8.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两个一级学科除外):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二类:高起本
1.文科、艺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
2.理科、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
三类:高起专
1.文科、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
2.理科、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
专升本、高起本和高起专外语考试科目分为英语、日语两个语种,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章程公布的专业要求选择一种。
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须进行专业加试,其他专业是否进行专业加试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确定。专业加试须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中标注,同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专业加试的命题和考试工作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加试成绩及合格考生名单须于11月19日前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数学考试,但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
考试依据《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20年版)》命题。专升本的日语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命题,其他均为全国统考科目。专升本招生专业所对应的考试科目按《专科起点升本科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见附件2)执行。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时间
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日期为11月5日和6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时间表
2.专升本考试时间表
(三)考试组织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2022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考务管理规定组织考试工作。
评卷工作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施网上阅卷。考生可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打印本人考试成绩。
五、录取
(一)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招生规模划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本省高起本、高起专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考生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加试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统考成绩高低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另行制订录取规则的须在招生章程中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高起专的公安类招生院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和劳教管理专业,如在统一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低于同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外语、外经、外贸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要求,由招生院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录取工作实行“招生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院校应根据成人高校办学特点,制定录取原则并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分科类按招生计划的105%比例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在符合报考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对招生院校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三)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时间为12月
第一批:高起本、专升本专业;
第二批:高起专专业。
(四)免试录取和投档照顾政策
免试录取和投档照顾政策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2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2〕70号)执行。
(五)录取审核
招生院校在浙江省录取的新生名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盖章,各院校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的本年度录取新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浙江开放大学部分专业实行单独考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已被浙江开放大学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类型成人高考录取。
六、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信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七、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八、其他
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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