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嘉兴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以下情况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第二校园活动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二)本规定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凡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坚持学生的申诉权利保障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应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的,其处分期至毕业离校止,处分决定书公布后又延长学业的,其处分期限按非毕业班学生的规定期限执行。在处分期间,又违纪的处分期限合并处理,未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上报学校作出处分部门批准,予以解除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规定并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违反规定并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拾物不还、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明知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公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实验过程中不按规定导致仪器损害或他人受伤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 l—5款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用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参照第十九条给予处分;
(二)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调换或占用他人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寝室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买卖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七)未经批准擅自校外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区内养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初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斗殴为首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打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后再次滋事报复或发生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旁证人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酗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阅读、视听、制作、复制、传播、出租、出售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以各种形式未经许可或从事非法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进行伪劣商品推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于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者,应参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当事人允许,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或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布、传播有损学校或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开、传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档案,或窃取、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资料或事项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网络地址、帐号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公共服务网络设施,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参与刷单兼职等非法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对性骚扰、偷窥偷拍异性隐私等行为不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学时计算,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二)擅自离校或实习期间擅自离岗一周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两周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违纪者,根据违纪行为不同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违纪行为认定及处分种类根据嘉兴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视情况从轻处分、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行为与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四)受他人胁迫的;
(五)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违纪的;
(六)经学校指定的权威机构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
(七)情节特别轻微的;
(八)过失违纪的;
(九)有立功表现的;
(十)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并以各种方式干扰校、院正常工作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在校期间实施两次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两项违反校纪校规中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作案的;
(七)违反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
(八)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十四条 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取消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金。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调查、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后,根据违纪情况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违反考试纪律的调查程序依据嘉兴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安全保卫处进行调查或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宿舍内违纪行为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二)调查后由相关部门或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证据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依据拟处理等级给予相应处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审核研究后,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发文;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发文;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发文,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等情况除外。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直接送达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达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无学生特别声明的,送达地址以学生档案中所留地址为准。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公告1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学生处分决定送达接收单》后,报学生工作处存档。送达指定代理人的,须同时留取相关授权凭证。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后按照《嘉兴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接到处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有关事实依据及处分标准,此后上级文件中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凡是校内所发文件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嘉院学字〔2017〕21号)同时废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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