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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1-14 11:42:58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继教院发〔202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和《嘉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严肃转学工作纪律,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择校、择专业,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须如实提供,相关部门对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过程材料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流程做好转学工作。

  第三条 对转学过程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生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他高校。

  第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原就读专业教学计划原则上应与我校当年所开专业的教学计划相近,教学进度能够衔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七条 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我校规定的转学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八条 转出我校的,由学生本人在“嘉兴学院终身教育在线”平台提交转学申请,所属函授站审核同意后,上报由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表。

  第九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本人须填写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转入)审查表。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拟转学学生的有关条件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转入我校的还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转学学生名单在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转入我校的还须校长签署同意接收函。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向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生效后,转学学生到我校所属函授站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按照我校相应年级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转入前所获得学分按照我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应年级对应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嘉兴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1.《嘉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审查表》(转入)

  1-2.《嘉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转学申请表》(转出)

  1-3.《嘉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提供材料目录清单》

附表1.png

附表2.png

附表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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