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省教育厅于2014年制定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教育系统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人〔2014年〕117号),得到了时任省委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葛慧君的批示肯定。为进一步加强省教育厅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有必要制定新的省教育厅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保证指导性、科学性、可行性,省教育厅参考了其他省级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上级部门对各类社会组织管理新精神新要求和省教育厅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形成了《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管理办法》先后面向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位厅领导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专门征求了省民政厅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三条。按照内容可分为总体要求、审查监管、组织建设、附则等四大部分。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定义、范围和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以及教育部门管理的权限和基本职能。明确了发生人申请设立教育类社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
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为审查监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的成立条件及申请材料;审核的职责分工、办理程序;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资产、财务、受赠等方面的监管。明确了省教育厅各职能处室的管理责任、申请受理后的办理期限;规定了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为组织建设,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社会组织创办报刊有关规定;社会组织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定等。党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内容,是结合近年来上级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而提出。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为附则,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办法》的未尽事宜、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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