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模拟试题
【导读】浙江成考网为各位成考考生准备的,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模拟试题,以下试题仅供参考,希望大家有所收获!祝愿各位考生逢考必过!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有关租赁合同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关系无效
B.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C.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D.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不是导致租赁关系无效。故本题应选A。
2.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
A.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B.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C.可以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
D.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关系。《合同法》第116条对此作了规定。
3.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
A.有权就全部损失要求赔偿
B.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C.无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D.双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违约时减轻损失的义务。《合同法》第119条对此作了规定。
4.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
A.亲系
B.行辈
C.亲属关系的远近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亲属分类的依据。在婚姻家庭法上,通常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5.下列不属于姻亲的是( )
A.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亲属的种类。所谓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不在姻亲之列。姻亲包括以下几种:(1)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己身与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可见本题中选项A不属于姻亲,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6.《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法人原理和这一法律规定,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应由( )
A.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
B.不法行为人承担责任
C.该法人和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
D.该法人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样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他们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某贸易有限公司平时简称贸易公司,按照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法律规定,该公司名称可以是( )
A.两个
B.两个以上
C.一个
D.自行确定
【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8.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市东有一栋办公楼,在市西有一栋物业楼,在外市有一栋开发经营中的大楼,其中,其住所是( )
A.市东办公楼
B.市西物业楼
C.外市的大楼
D.三栋楼都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住所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9.某商贸有限公司从自有资产中分出100万元,设立一个新公司,此行为属于法人的( )
A.分立
B.解散
C.合并
D.抽逃资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变更。一个法人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是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形式。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的,是存续式分立。
10.下列财产中应当归国家所有的是( )
A.失散的饲养动物
B.遗失物
C.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D.漂流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不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11.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 000元,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家餐厅,甲在修建住房急需用钱时,有权( )
A.将餐厅出售给丁
B.征得乙、丙的同意后,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C.在乙、丙均不愿购买其份额时,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D.将餐厅抵押给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的权利,根据民法理论和法律的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财产的抵押和出售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2.在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6万元,购买一辆汽车搞运输
B.个体工商户王某将自己的小商店的财产折成1.5万元,卖给乙5 000元,二人共有该小商店
C.甲、乙共有一栋房屋,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D.甲、乙、丙三人依3:2:1的份额共有12间房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分。选项A、B和D均为按份共有。根据《民通意见》第88条的规定,在选项c的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
13.相邻土地一方擅自堵截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时,他方有权请求( )
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消除危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侵害相邻权的救济。《民通意见》第98条对此作了规定。
14.在我国,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
A.土地
B.矿藏
C.森林
D.草原
【答案】B
【解析】根据法律的规定,矿藏只能由国家享有所有权。
15.下列权利可以质押的是( )
A.姓名权
B.存款单
C.继承权
D.相邻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权利质押的客体。《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客体。
16.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办理质押登记的机构为( )
A.证券交易所
B.证券登记机构
C.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公司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78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17.能够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是( )
A.法人合并
B.未通知债权人而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C.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
D.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答案】A
【解析】根据法律的规定,未通知债权人而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不发生效力。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法人合并,原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18.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中,区别于代理的是( )
A.为他人管理事务
B.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C.为他人谋利益
D.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和代理的区分。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他人即被代理人管理事务的。而无因管理人却是在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19.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
A.运输合同
B.买卖合同
C.承包经营合同
D.居间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可以作为留置权成立基础的法律关系。《担保法》第84条对此作了规定。
20.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 )
A.报酬
B.因管理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C.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D.其受益中的一定份额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人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21.百货公司向食品公司发出一订货单,订货单称,“愿以每斤60元的价格购买贵公司的牛肉干50斤”,后百货公司又发一电报给食品公司,电报称,“取消上次60斤牛肉干的订单”。电报早于订货单寄到食品公司。百货公司的行为是( )
A.撤回要约
B.撤销要约
C.撤回要约邀请
D.撤销要约邀请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前为撤回,生效后则只能撤销。本题中,撤回要约的通知即电报先于要约即订货单到达,故选A。
22.乌有市政府为鼓励乌有市属造纸厂多创税利,乌有市市长与造纸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造纸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连升三级工资。该合同的性质为( )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附条件合同
D.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题中,市政府与造纸厂之间的合同非民事合同,故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23.下列民事权利中,只能由公民享有的是( )
A.荣誉权
B.著作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也不享有身份权。
24.下列对口头遗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口头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B.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C.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D.口头遗嘱不能用书面遗嘱修改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口头遗嘱的特征、生效要件以及效力。《继承法》第17条第5款对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和效力问题作了规定。
25.某甲由于犯有盗窃罪而被判处死刑。其父亲某乙因此而被气死。对某乙的遗产,某甲的子女( )
A.有继承权
B.无继承权
C.是未成年人的有继承权
D.因某乙是因某甲的行为而死亡的,所以,丧失继承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权的丧失和代位继承。《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某甲的行为不属于其中之一。《继承法》第11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26.会导致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情况是( )
A.篡改遗嘱内容,取消了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
B.伪造一份代书遗嘱,要否定原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
C.由于正当防卫而杀死被继承人的
D.虐待被继承人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2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 )
A.一律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B.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C.推定岁数较大的人先死亡
D.推定身体虚弱的人先死亡
【答案】B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2条对此作了规定。
28.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也不需向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是( )
A.第三人的过错
B.不可抗力
C.上级主管机关的决定
D.违约方法定代表人更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29.甲驾汽车闯红灯,正常行驶的乙为躲闪而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丙撞倒,造成丙右臂骨折。对丙的损失,应承担责任的是( )
A.甲
B.乙
C.甲和乙
D.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0.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应当( )
A.认定为共同共有
B.认定为按份共有
C.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认定
D.由法院用判决确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关于共有种类的法律规定。根据《民通意见》第88条的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31.王某拾得他人耕牛一头,在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喂养,在喂养期间该牛生下一头牛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耕牛和牛犊应当归还给失主,王某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喂养牛犊和耕牛所支付的费用
B.耕牛应当归还失主,王某有权取得牛犊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取得耕牛及牛犊的所有权,但应补偿失主的损失
D.耕牛和牛犊应当归还失主,王某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喂养耕牛的费用及牛犊的市场价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只能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或者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2.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
A.质押合同签订时
B.质押合同经出质人所在地公证机关登记时
C.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D.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3.不发生合同当然无效的情形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C.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D.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订立的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问题。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之一。
34.下列合同中,合同一方在合同终止后有返还原物义务的是( )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的性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然负有原物返还的义务。
35.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
A.借用合同
B.保管合同
C.委托合同
D.租赁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区分。在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租赁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划分标准及其含义。
【答案要点】以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
37.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答案要点】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各种物权。
(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8.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答案要点】无效婚姻将产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上的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二,在财产分割时,以协议分割为原则,判决分割为例外;若是判决分割,则推定为当事人共有,主张个人所有的要承担举证责任。其三,判决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利益。其四,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亲子关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论述题:39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39.论述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要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第三,等价有偿;第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等。人身关系不仅由民法调整,也由行政法、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一天,某石灰厂放炮炸石。在经过观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认为安全的情况下点火。于某这一天赶着马车来装石灰,正赶上放炮,碎石将于某砸伤,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某让石灰厂赔偿,石灰厂认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对损伤有过错,所以,石灰厂不承担责任。问:
(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无责任?
(2)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答案要点】(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责任。
(2)于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1,石灰厂放炮炸石的作业属于《民法通则》中列入的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只需具备有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作业人有过错。本案中,石灰厂虽然在放炮时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因为仍造成了于某的损伤,所以,石灰厂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于某是故意闯入作业区,故意要造成自己受伤的。所以本案不存在作业人免责的条件,石灰厂应对于某的损失负责任。
41.贺某夫妻带着儿子贺加其到华美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照。摄影师于某见贺加其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贺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照相馆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后来,于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于某给他一张。印刷厂以700元的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投产。后贺某发现儿子的大头像被用于挂历印刷,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于某要求追加洪某为被告。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问:
(1)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
(2)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案要点】(1)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虽然于某在自己照相馆的橱窗内使用贺加其的照片经过了贺某夫妇的同意,但其将照片赠给洪某供印刷厂在挂历上使用却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赠与行为并无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法院应当判决: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洪某和印刷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收缴洪某和印刷厂的非法所得。
以上就是(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模拟试题)的解答,如果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欢迎关注浙江成考网,小编尽心为你解答你想了解的,另外有成考指南,成考答疑,成考资讯供各位考生参考。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 2023年浙江成人高考高起专《数学(理)》真题试卷11-22
- 2017年浙江省成人高考(专升本)大学语文真题试卷11-17
- 2010年浙江成人高考专升本《医学综合》考试真题及答案03-02
- 2023年浙江成人高考真题及答案汇总11-17
- 浙江高起点《史地综合》历年真题及答案一【2020年】05-31
- 浙江专升本《民法》成人高考复习范围及试卷结构09-08
- 浙江成考《高起点史地综合》真题及答案(1)【2016年】11-18
- 浙江高起点《语文》历年真题及答案一【2017年】02-22
- 浙江高起点《英语》历年真题及答案八【2020年】05-28
- 浙江成考《专升本教育学》真题及答案(4)【2017年】11-24
- 《英语》成考高起本模拟试卷及答案(三)【2020年】09-03
- 浙江专升本《英语》成人高考复习范围及试卷结构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