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为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或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达到相应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通过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含3门学位课程)的考试,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75分(含)以上,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要求,杜绝学术不端现象,毕业论文(设计)相似度检测要求20%以内;
4.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CET-3)及以上考试,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或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 级(PRETCO-A)考试,或参加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位英语(非英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成绩达425 分(含)以上,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四级(PETS-4)考试,或参加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位英语(英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累计补考课程专科起点本科达到三门次及以上,高中起点本科达到五门次及以上的;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到所在教学点办理申请手续。
(二)各教学点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人汇总表及相应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递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
(四)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发、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五)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名单报浙江省教育厅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完成电子注册相关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只允许一次,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学期申请。
第八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不通过的,不再接受补授申请;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不再受理申请。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复议,可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接受其他高等学校委托,为其同类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在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1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办法》(院字〔2019〕4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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