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及《衢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三门学位课程各达到75分及以上。
3.毕业前通过校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考试。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考试是指:指非英语专业为省大学英语三级及以上考试;英语专业为省第二外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以上。
考试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六年内有效,对于毕业当年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
4.学习期间,没有因学习违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5.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段课程补考未超过二门(次)的。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当年4月1日前,携带校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每个学员只允许在毕业当年申请一次。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校授予(相应办学形式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3.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通告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撤销。
第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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