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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2023-11-15 15:48:44 作者:储老师

学历提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0号(滨江校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238号(德胜校区);学校国标代码:12865;学校省代码618。

  第三条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创办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具有百年职业教育历史。现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实验校、浙江省首批示范性 高等职业院校和浙江省首批优质高职院校、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浙江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重点支持高校。学校举办部门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校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并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学做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主校区坐落在风景如画的钱塘江南岸杭州滨江高教园区内,占地面积592亩,建筑面积逾23万平方米;学校另设有德胜校区。

  第五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一所商科特色明显的多专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公正、公平,坚持以学生为本、提供优质服务,为社会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社会一致好评。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2023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1.办学层次:成人专科

  2.办学类型:成人高等教育

  3.招生范围:全省

  4.学习形式及时间:

  (1)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2)学习时间: 学制3年,采用弹性学分制,最短学习年限2.5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专业课程加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考生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我校加试的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加试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在招生计划许可的情况下,各专业招生人数可视成人高考上分数线人数和学校办学资源而定,且专业之间可适当调剂。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录取到我校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六章 收费与证书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费(业余、函授),2023年所招专业均根据浙价费[2014]245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毕业后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本校各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各校外教学点各专业上线人数不足20人原则上不予开班,其上线考生在征求考生本人意见后转至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238号

  邮 编:310014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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