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财经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财经学院2019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3001 宁波财经学院 省代码:330。校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 。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第七条 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占地面积约1700亩,分为本部校区(位于宁波市区学院路)和杭州湾校区(位于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现有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与信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财富管理学院、数字技术与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象山影视学院、基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公共文体部等教学单位,38个本科专业;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万人。
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是宁波财经学院从事继续教育办学的二级学院,主要承担二项基本职能:一是非脱产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二是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目前,我院在浙江省地区设立了多个校外函授点和校企合作教学站点,开设了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二种办学层次,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在长期的成人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学院坚持“致良知、育实才、立善业”的办学理念,正确处理好基础性与针对性、理论性与应用性、成人教育与全日制教育之间的关系,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秉承“自信、专注”校训,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坚持以学生为本,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办学原则,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建立了一套面向在职成人继续教育为主,满足业余和分散式学习需要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支持服务模式,使我院继续教育事业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执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学校可根据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进档的考生,按照专业录取。遵循“分数和考生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同分段考生)时,该考生原则上全部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课加试(具体各专业加试科目详见招生简章)。考生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免试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享受加分或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浙江省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由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的本年度录取新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
第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号)文件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学费。
专科起点本科和高中起点专科最短学习年限2.5年,其中工科类专业学费120元/学分,总学分75学分;文经类专业学费108元/学分,总学分75学分;艺术类专业学费150元/学分,总学分75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s://www.nbufe.edu.cn/peixun
电话:0574-88054871 88054293
传真:0574-88054871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
邮编:315175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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